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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精神衛生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及口腔健康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專科醫師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開具之診斷證明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病人之主要精神症狀。
二、診斷。
三、認定係屬嚴重病人之事實及理由。
四、保護及其他處置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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