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法規:精神衛生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健康目 相關法規 精神衛生法母法 精神衛生法參審員推薦辦法相關 精神衛生法參審員參與審理事件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作業辦法相關 第4條 專科醫師開具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於保護人未確定前、保護人拒絕收受或有正當理由未能交付保護人時,應送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依精神疾病嚴重病人保護人通報及支持服務辦法之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