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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審核及管理辦法 第9條 …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同業公會)審定並辦理登錄。除初任督導或管理人員得於六個月內調整至符合規定時始辦理登錄外,非經登錄,不得執行相關業務。不符第六條至第八條規定資格之人員,不得執行相關業務並不得為前項之登錄;已…
  2. 行政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 第10條 各級主計人員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後,初任簡任、薦任、委任官等人員,由銓敘部呈請總統任命;各一級主計機構於接獲應請任命人員之銓敘審定函後三個月,如未接獲總統府任命令,應函請銓敘部辦理。
  3. 行政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處務規程 第5條 …高階主管職務管理核心能力之培訓。三、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機關初任主管訓練之執行。四、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機關中高階公務人力培訓發展制度之執行。五、其他有關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機關中高階公務人員在職培育發展之執行事項。
  4. 行政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 第7條 …退休公務人員及領卹遺族。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九日以後調任(含初任、再任)至原機關服務之人員,公務人員不適用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聘僱人員不適用第十三條規定;駐衛警察不適用第十四條規定;工友(含技工、駕駛)不適用第十五條…
  5. 行政行政法人法 第9條 …稱,應於行政法人之個別組織法律另為規定。董(理)事長及執行長初任年齡不得逾六十五歲,任期屆滿前年滿七十歲者,應即更換。但有特殊考量,經行政院核准者,不在此限。第六條第二項、第三項前段、第四項、第七條、第八條及第十五條第六…
  6. 行政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 第5條 各機關辦理特殊查核,應於擬任人員初任、再任或調任第二條所定職務前辦理完竣。但擬任人員於初任、再任或調任該職務前三個月內曾依本辦法規定辦理特殊查核,且無查核項目所列情事者,機關得免予辦理。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至第二條所定職務前…
  7. 行政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訓練進修實施辦法 第3條 …任第十職等以上及相當職務人員之訓練、進修事項。(五)辦理所屬初任各官等主管人員訓練。
  8. 行政行政院遴聘派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作業辦法 第4條 …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六、初任年齡年滿六十五歲,或任期屆滿前年滿七十歲。但因業務特殊需要,報請行政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9. 行政獎章條例施行細則 第5條 …所稱任職期間,指受獎人員於各級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自初任職之當月起至離(退)職日止,其因撤職、休職、免職、停職(聘)處分或留職停薪、辭職期間之年資應予扣除。但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辦…
  10.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56條 初任司法事務官前五年內製作之辦案書類,應於原本製作完成時,檢同卷證,送該管事務之庭長及院長審閱。案件較繁之法院或未置庭長者,院長得另行指定庭長或其他適當人員襄助審閱。前二項之審閱,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1.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51-6條 初任司法事務官前五年內製作之處分、裁定等辦案書類,應於原本製作完成時,檢同卷證,送該管事務之庭長及院長審閱。案件較繁之法院或未置庭長者,院長得另行指定庭長或其他適當人員襄助審閱。前二項之審閱要點另定之。
  12.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28-6條 初任司法事務官前五年內製作之處分、裁定等辦案書類,應於原本製作完成時,檢同卷證,送該管事務之庭長及院長審閱。案件較繁之法院或未置庭長者,院長得另行指定庭長或其他適當人員襄助審閱。
  13. 司法智慧財產法院處務規程 第9條 …計畫之決定、變更、執行及考核。二、公設辯護人辯護書類之核閱、初任司法事務官書類之審閱。三、重要行政文稿函件之核判。四、庭數之擬議及一般人事配置之核定。五、編制概算及預算案之提示。六、各單位工作之監督指導及考核。七、上級機…
  14. 司法智慧財產法院處務規程 第41條 初任司法事務官前五年內製作之辦案書類,應於原本製作完成時,檢同卷證,送院長指定之人及院長審閱。前項審閱,院長得另行指定適當人員襄助審閱。前二項之審閱要點,由司法院另定之。
  15. 司法公設辯護人管理規則 第19條 初任公設辯護人試署實授成績,應就最近一年製作之辯護書類或其他相當文稿檢取二十份,並造具任職期內承辦案件收結簡表,由所屬法院或其上級法院層轉司法院審查。初任公設辯護人,因書類審查而尚未取得實授資格前,於任職滿一年後,參照公…
  16. 司法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2條 …試署法官服務成績審查之意見。三、職務法庭法官、參審員之遴定。初任法官者,除因法官、檢察官考試及格直接分發任用外,應經本會遴選合格。曾任法官因故離職後申請再任者,亦同。
  17. 司法法官法 第4條 …檢察官、律師以外之人三人,送司法院院長遴聘。學者專家對法官之初任、再任、轉任、解職、免職、獎懲、候補、試署法官予以試署、實授之審查及第十一條所規定之延任事項,有表決權;對其餘事項僅得列席表示意見,無表決權。曾受懲戒者,不…
  18. 司法法官法 第7條 初任法官者除因法官、檢察官考試及格直接分發任用外,應經遴選合格。曾任法官因故離職後申請再任者,亦同。司法院設法官遴選委員會,掌理前項法官之遴選及其他法律規定辦理之事務。前項遴選委員會,以司法院院長為當然委員,其他委員任期…
  19. 司法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本法第四條第一項所稱審議事項,定義如下:一、任免:指初任、再任及免職。二、轉任:指非具法官身分人員轉任法官。但不包括現職法官轉任司法行政人員或政務人員。三、解職:指候補法官、試署法官之候補、試署服務成績經依本法第九條第六…
  20. 司法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所稱呈請總統任命,指呈請總統任命初任法官、試署法官改派實任法官、回任或再任法官、兼任庭長、兼任或調任院長等職務。前項人員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者,由銓敘部呈請總統任命。
  21. 司法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本法第十四條所稱法官就職時,指初任法官、試署法官改派實任法官、回任或再任法官、兼任庭長、兼任或調任院長等職務。法官就職時因特殊情形,未及宣誓而先行任事者,應於三個月內補行宣誓。
  22. 司法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41條 …法第十二條有關呈請總統任命規定於檢察官準用之,指呈請總統任命初任、回任、再任檢察官,試署檢察官改派實任檢察官,升任或調任主任檢察官及檢察長等職務。前項人員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者,由銓敘部呈請總統任命。
  23. 司法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第28條 具有第九條第三款及第四款任用資格之一者,於初任司法官前,應施予職前訓練。其他司法人員於任職前,得施予職前訓練。
  24. 司法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1010716訂定) 第6條 …數不一致時,以實際參與議案表決人數為準。學者專家委員對法官之初任、再任、轉任、解職、免職、獎懲、候補、試署法官予以試署、實授之審查及本法第十一條所規定之延任事項,有表決權;對其餘事項僅得列席表示意見,無表決權。
  25. 司法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第18條 …補、試署法官占全院實際辦案法官總人數比例偏低之法院法官缺額予初任法官。
  26. 司法法官遴選辦法 第2條 初任法官者除因法官、檢察官考試及格直接分發任用外,應經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遴選合格。曾任法官因故離職後申請再任者,亦同。具有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項之資格,依本辦法遴選為法官者,得轉任高等法院以下各法院、…
  27. 考試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2條 公務人員之任用,應本專才、專業、適才、適所之旨,初任與升調並重,為人與事之適切配合。
  28. 考試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9條 …具有前項資格外,如法律另有其他特別遴用規定者,並應從其規定。初任各職務人員,應具有擬任職務所列職等之任用資格;未具擬任職務職等任用資格者,在同官等高二職等範圍內得予權理。權理人員得隨時調任與其所具職等資格相當性質相近之職…
  29. 考試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10條 各機關初任各職等人員,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應由分發機關就公務人員各等級考試正額錄取,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人員分發任用。如可資分發之正額錄取人員已分發完畢,由分發機關就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人員按考試成績定期依序分發,經訓練期…
  30. 考試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13條 …定:一、特種考試之甲等考試及格者,取得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初任人員於三年內,不得擔任簡任主管職務。二、高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乙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高等考試按學歷分一、二級考試者,其及格人員分別取得薦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