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第28條 法規: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第三章 訓練及進修 第28條 具有第九條第三款及第四款任用資格之一者,於初任司法官前,應施予職前訓練。其他司法人員於任職前,得施予職前訓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