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處務規程 第41條 法規:智慧財產法院處務規程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五章 執行處 第41條 初任司法事務官前五年內製作之辦案書類,應於原本製作完成時,檢同卷證,送院長指定之人及院長審閱。前項審閱,院長得另行指定適當人員襄助審閱。前二項之審閱要點,由司法院另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