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 第10條 法規: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主計人事目 第三章 任免遷調 第10條 各級主計人員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後,初任各官等人員,由銓敘部呈請總統任命;各一級主計機構於接獲應請任命人員之銓敘審定函後三個月,未獲任命令者,應函請銓敘部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