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 第三章 任免遷調
各級主計人員之任免、遷調,除授權各一級主計機構核定者外,由總處核定。
下列主計人員之任免、遷調,授權各一級主計機構核定:
一、中央機關、直轄市政府及所屬主計機構按職務列等表所列最高官等職等為薦任(派)第八職等或相當職等以下之主辦人員及薦任(派)第九職等或相當職等以下之佐理人員;但最高官等職等為薦任(派)第九職等或相當職等之科長及組長職務,由總處核派。
二、縣(市)政府及所屬主計機構按職務列等表所列最高官等職等為薦任第八職等或相當職等以下人員。
前項授權核定者,應按月列表報總處備查。
一、中央機關、直轄市政府及所屬主計機構按職務列等表所列最高官等職等為薦任(派)第八職等或相當職等以下之主辦人員及薦任(派)第九職等或相當職等以下之佐理人員;但最高官等職等為薦任(派)第九職等或相當職等之科長及組長職務,由總處核派。
二、縣(市)政府及所屬主計機構按職務列等表所列最高官等職等為薦任第八職等或相當職等以下人員。
前項授權核定者,應按月列表報總處備查。
各級主計人員任現職未滿一年者,不得請求調職。
但配合職期輪調或機關組織精簡、改制、改隸、裁撤、整併、移撥改派之現職人員,不在此限。
前項任現職年資,指擔任同一主計機構現任職務之年資,並以月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其符合下列規定之年資得予合併計算:
一、於同一主計機構編制內,擔任與現職同陞遷序列且同為主管或同為非主管職務之年資。
二、留職停薪前後任職同一主計機構同陞遷序列且同為主管或同為非主管職務之年資。
三、應公務人員考試筆試錄取分配占各主計機構編制內實缺實施實務訓練(學習、實習)之年資,並符合第一款情形者。
第一項但書得不受任現職未滿一年不得請求調職規定限制之情形,依下列規定認定之:
一、配合職期輪調遷調現職者,包括依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之主辦人員屆期職務遷調、配合該等人員輪動遷調及因主辦職務出缺配合職務遷調者。
二、配合機關組織精簡、改制、改隸、裁撤、整併、移撥改派之現職人員,依下列規定計算其任現職年資:
(一)改派前後年資得合併計算者:1.僅機關名稱修正或改隸,而原職務改派相同或其他職務。
2.配合組織調整或改制,原任機關並未與其他機關整併成立新機關,而原職務改派相同或其他職務。
(二)自改派之日重行起算其任現職年資者:1.改派調陞其他職務(含同序列非主管職務調任為主管職務)。
2.配合組織調整或改制,移撥改派不同機關之職務。
3.配合組織調整或改制,原任機關與其他機關整併成立新機關,而重行改派。
但配合職期輪調或機關組織精簡、改制、改隸、裁撤、整併、移撥改派之現職人員,不在此限。
前項任現職年資,指擔任同一主計機構現任職務之年資,並以月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其符合下列規定之年資得予合併計算:
一、於同一主計機構編制內,擔任與現職同陞遷序列且同為主管或同為非主管職務之年資。
二、留職停薪前後任職同一主計機構同陞遷序列且同為主管或同為非主管職務之年資。
三、應公務人員考試筆試錄取分配占各主計機構編制內實缺實施實務訓練(學習、實習)之年資,並符合第一款情形者。
第一項但書得不受任現職未滿一年不得請求調職規定限制之情形,依下列規定認定之:
一、配合職期輪調遷調現職者,包括依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之主辦人員屆期職務遷調、配合該等人員輪動遷調及因主辦職務出缺配合職務遷調者。
二、配合機關組織精簡、改制、改隸、裁撤、整併、移撥改派之現職人員,依下列規定計算其任現職年資:
(一)改派前後年資得合併計算者:1.僅機關名稱修正或改隸,而原職務改派相同或其他職務。
2.配合組織調整或改制,原任機關並未與其他機關整併成立新機關,而原職務改派相同或其他職務。
(二)自改派之日重行起算其任現職年資者:1.改派調陞其他職務(含同序列非主管職務調任為主管職務)。
2.配合組織調整或改制,移撥改派不同機關之職務。
3.配合組織調整或改制,原任機關與其他機關整併成立新機關,而重行改派。
各級主計人員任免遷調之銓審登記,應於規定期限內填具任審或動態書表,敘明「經○○機關(構)甄審委員會第○次會議評審」。
若未經甄審委員會評審者,應敘明其理由及所據法規條款。
其送審、動態等案件,應檢附資歷證件,由各該一級主計機構逕送銓敘部銓敘審定。
若未經甄審委員會評審者,應敘明其理由及所據法規條款。
其送審、動態等案件,應檢附資歷證件,由各該一級主計機構逕送銓敘部銓敘審定。
各級主計人員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後,初任簡任、薦任、委任官等人員,由銓敘部呈請總統任命;各一級主計機構於接獲應請任命人員之銓敘審定函後三個月,如未接獲總統府任命令,應函請銓敘部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