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任司法事務官前五年內製作之處分、裁定等辦案書類,應於原本製作完成時,檢同卷證,送該管事務之庭長及院長審閱。
案件較繁之法院或未置庭長者,院長得另行指定庭長或其他適當人員襄助審閱。
前二項之審閱要點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