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51-1條 法規: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八章 之一司法事務官室 第51-1條 司法事務官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司法事務官。司法事務官之事務分配,由主任司法事務官報請院長決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