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51-6條 法規: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八章 之一司法事務官室 第51-6條 初任司法事務官前五年內製作之處分、裁定等辦案書類,應於原本製作完成時,檢同卷證,送該管事務之庭長及院長審閱。案件較繁之法院或未置庭長者,院長得另行指定庭長或其他適當人員襄助審閱。前二項之審閱要點另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