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51-5條 法規: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八章 之一司法事務官室 第51-5條 司法事務官配受之事務,因故不能辦理者,應經主任司法事務官報請院長核定分配與次一符號之司法事務官辦理;其接辦之司法事務官仍因故不能辦理者,亦同。次一符號以下之司法事務官均不能接辦時,由院長指定其他適當人員辦理之。司法事務官依前項規定將事務移出或移入者,應補分或減分相同數額案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