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事務官依法承法官之命辦理事務時,在必要範圍內,得指揮命令法官助理執行職務。
但不得與法官明示之意思相反。
司法事務官依法承法官之命辦理事務時,在必要範圍內,得請少年調查官、家事調查官協助之。
但不得與法官明示之意思相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