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52條 法規: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九章 調查保護室 第52條 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合計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調查保護官一人;合計在六人以上者,得分組辦事,各置組長一人,組長由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或家事調查官兼任,不另列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