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53-1條 法規: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九章 調查保護室 第53-1條 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家事調查官執行職務應受主任調查保護官、組長之指揮監督。主任調查保護官、組長、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家事調查官執行職務應受庭長、法官之指揮監督。少年調查官、家事調查官應協助司法事務官執行職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