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53-4條 法規: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九章 調查保護室 第53-4條 少年調查官應服從法官之監督,執行下列職務:一、調查、蒐集關於少年事件之資料。二、對於責付、收容少年之調查、輔導事項。三、出庭陳述意見。四、其他法令所定之事務。少年保護官應服從法官之監督,執行下列職務:一、掌理由少年保護官執行之保護處分。二、其他法令所定之事務。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得相互兼理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