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51-1條司法事務官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司法事務官。司法事務官之事務分配,由主任司法事務官報請院長決定之。
- 第51-3條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應受該管事務庭長之職務監督。未置庭長者,由院長指定適當之人員行使之。
- 第51-4條司法事務官辦理之案件,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應依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 第51-5條司法事務官配受之事務,因故不能辦理者,應經主任司法事務官報請院長核定分配與次一符號之司法事務官辦理;其接辦之司法事務官仍…
- 第51-6條初任司法事務官前五年內製作之處分、裁定等辦案書類,應於原本製作完成時,檢同卷證,送該管事務之庭長及院長審閱。案件較繁之法…
- 第51-7條司法事務官每屆月終,應將本月份事務收結情形列表分送主任司法事務官、該管事務庭長、院長核閱。
- 第51-8條司法事務官依法承法官之命辦理事務時,在必要範圍內,得指揮命令法官助理執行職務。但不得與法官明示之意思相反。司法事務官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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