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51-4條 法規: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八章 之一司法事務官室 第51-4條 司法事務官辦理之案件,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應依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高等行政法院及地方法院行政訴訟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