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97條 法規: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十七章 附則 第97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本規程修正條文,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之條文,除第四條、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五十一條之五、第八十條及第八十八條之一自發布日施行外,其餘自一百零一年九月六日施行。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九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