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十七章 附則

條文:
第96~97條(共 2 條)
各單位承辦文稿除本規程另有規定外,應逐級核轉送陳院長核定。
但一般例行文稿,得依其性質逐級授權決定。
前項授權由分層負責明細表定之。
地方法院分層負責明細表,由高等法院訂定,並陳報司法院核定。
但福建金門、連江地方法院由直接上級法院訂定,並陳報司法院核定。
地方法院得自行訂定辦事要點,並層報司法院備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之條文,除第四條、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五十一條之五、第八十條及第八十八條之一自發布日施行外,其餘自一百零一年九月六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九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