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十六章 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政風室 條文:第92~95條(共 4 條) 法規: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全文 第92條法院設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及政風室,依照法令分別辦理人事、歲計、會計、統計及政風事項。 第93條前條人員應受院長之指揮監督。 第94條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政風室主辦文稿,應會由書記官長送陳院長核定。 第95條(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