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十六章 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政風室

條文:
第92~95條(共 4 條)
法院設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及政風室,依照法令分別辦理人事、歲計、會計、統計及政風事項。
前條人員應受院長之指揮監督。
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政風室主辦文稿,應會由書記官長送陳院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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