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92條 法規: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十六章 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政風室 第92條 法院設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及政風室,依照法令分別辦理人事、歲計、會計、統計及政風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