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94條 法規: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十六章 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政風室 第94條 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政風室主辦文稿,應會由書記官長送陳院長核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