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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96條

各單位承辦文稿除本規程另有規定外,應逐級核轉送陳院長核定。
但一般例行文稿,得依其性質逐級授權決定。
前項授權由分層負責明細表定之。
地方法院分層負責明細表,由高等法院訂定,並陳報司法院核定。
但福建金門、連江地方法院由直接上級法院訂定,並陳報司法院核定。
地方法院得自行訂定辦事要點,並層報司法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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