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4條於同一法院擔任庭長、法官未滿二年者,不得申請為同一審級之地區調動。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第15條同一審級間法官之平調,依其志願;志願同一職缺有二人以上時,依下列排序,並參考法官之專業、證照、能力、品德、績效及首長考評…
- 第16條法官因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扶養、醫療上有特別需要,非至特定地區之法院任職,顯難全心投入審判工作者,得檢具相關事證,申…
- 第17條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及前條規定申請優先調動者,擬往之同一法院以同次調入庭長及法官總人數二分之一為限。申請人數超過前項人…
- 第19條依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為地區調動時,應由司法院院長擬具與擬補職缺同額之遷調人員遷調名單,提請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不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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