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2條 法規:公務人員任用法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任用目 相關法規 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2條 公務人員之任用,應本專才、專業、適才、適所之旨,初任與升調並重,為人與事之適切配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