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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考試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64條 提起復審因逾法定期間而為不受理決定時,原行政處分顯屬違法或顯然不當者,保訓會應於決定理由中指明。
  2. 考試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65條 …更不利益之處分。前項發回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原處分機關未於規定期限內依復審決定意旨處理,經復審人再提起復審時,保訓會得逕為變更之決定。
  3. 考試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69條 …算,未為補送者,自補送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復審人於復審事件決定期間內續補具理由者,自最後補具理由之次日起算。復審事件不能於前項期間內決定者,得予延長,並通知復審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4. 考試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70條 …復審人。保訓會依前項規定停止復審程序之進行者,前條所定復審決定期間,自該法律關係確定之日起,重行起算。
  5. 考試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72條 …前項附記錯誤時,應通知更正,並自更正通知送達之次日起,計算法定期間。如未附記救濟期間,或附記錯誤未通知更正,致復審人遲誤者,如於復審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一年內請求救濟,視為於第一項之期間內所為。
  6. 考試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82條 …見,並附有關資料,回復保訓會。各機關對於再申訴事件未於前項規定期間內回復者,保訓會得逕為決定。
  7. 考試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86條 …書面通知復審人、再申訴人,或其代表人、代理人及有關機關,於指定期日到達指定處所行之。前項之代理人,應提出經特別委任之授權證明,始得參與調處。復審人、再申訴人,或其代表人、經特別委任之代理人及有關機關,無正當理由,於指定期…
  8. 考試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92條 原處分機關、服務機關於前條規定期限內未處理者,保訓會應檢具證據將違失人員移送監察院依法處理。但違失人員為薦任第九職等以下人員,由保訓會通知原處分機關或服務機關之上級機關依法處理。前項違失人員如為民意機關首長,由保訓會處新…
  9. 考試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93條 保障事件決定書及其執行情形,應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並公布於機關網站。
  10. 考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規則 第7條 …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所出具之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依規定期限繳交體格檢查表者,不得應第二試。受訓人員報到後,必要時得經內政部指定之公立醫院辦理體格複檢,不合格者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廢止其受…
  11. 考試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 第21條 …三個月內向各機關(構)學校提出進修報告。前項出國進修人員,應定期每三個月向各機關(構)學校提出進修研習進度說明。
  12. 司法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第11條 …料提請本會進行口試:一、以適當方法公開申請人姓名,由各界於所定期間內陳述意見。二、品德調查,並得函請檢察署、申請人曾登錄地區法院、曾入會地區之律師公會或其他有關機關(構)提供品德操守、素行、辦案風評、社會形象及前案紀錄等…
  13. 考試軍法官考試規則 第5條 …應經國防部指定之國軍醫院辦理體格檢查。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期間內繳交體格檢查表者,不得參加第二試。前項體格檢查,須符合國軍人員體格標準表編號2以上體格標準。體格檢查合格或不合格,由國防部依國軍人員體格分類作業程序之規…
  14. 司法司法院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1條 …接收。但卸任機關首長任內,應編送有關各機關之會計報告,限於法定期限,在交代前無法造報者,應由新任機關首長督飭主辦會計人員屆時補編,其收支責任,仍由前任負之。
  15. 考試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13條 訴願人或參加人未受合法通知或因不可抗力事由,致未於指定期日到審查會參加言詞辯論者,除與其利害關係相同之人已到會為辯論者外,得於受理訴願機關決定前,敘明理由續行申請。
  16. 考試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18條 …加言詞辯論已知悉者外,應以書面載明調查證據之結果,通知其於一定期限內表示意見。
  17. 考試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25條 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逾第三條所定期間不補正,訴願人在不受理決定書正本發送前,已向受理訴願機關補正者,應註銷決定書仍予受理。但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並不影響訴願要件者,雖未遵限補正,仍不影響訴願之效力。
  18. 考試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26條 提起訴願因逾法定期間應為不受理之決定,而原處分顯屬遲法或不當者,受理訴願機關得於決定理由中指明應由原處分機關撤銷或變更之。
  19. 考試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28條 訴願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之三個月訴願決定期間,自訴願書收受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算。前項規定,於訴願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補送、補正訴願書時,準用之。訴願人於訴願決定期間續補具理由者,訴願決定期間自收受最後補具理由之次日起…
  20. 考試著作發明審查規則 第8條 …形之一者,應考人之代表著作或發明應不予送審:一、逾試務機關指定期限繳交者。二、應檢具之文件資料不全。但依其情形得補正者,試務機關應通知應考人限期補正。參考著作或發明有前項情形者,不列入評分範圍。
  21. 監察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17條 …人、參加人或其代表人、訴願代理人、輔佐人及原處分機關派員於指定期日到達指定處所為言詞辯論,並得通知其他人員或有關機關派員到場備詢。依前項規定通知參加人、輔佐人時,應附具答辯書影本或抄本。
  22. 監察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19條 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逾第四條所定期間不補正,訴願人在不受理決定書正本發送前,已向受理訴願機關補正者,應註銷決定書仍予受理。但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並不影響訴願要件者,雖未遵限補正,仍不影響訴願之效力。
  23. 監察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20條 提起訴願因逾法定期間應為不受理決定,而原處分顯屬違法或不當者,受理訴願機關得於決定理由中敘明應由原處分機關撤銷或變更之。
  24. 監察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22條 本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之三個月訴願決定期間,自訴願書收受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算。前項規定,於本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補送、補正時,準用之。訴願人於訴願決定期間續補具理由者,訴願決定期間自收受最後補具理由之次日起算。訴願人…
  25. 考試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10條 …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就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人員按考試成績定期依序分配訓練,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後予以任用。已無前項考試錄取人員可資分配時,得經分發機關同意,由各機關自行遴用具任用資格之合格人員。第一項分配訓練、分發任用…
  26. 考試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24-1條 …人員對於試用及擬任人員之送審,應負責查催,並主動協助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送銓敘部銓敘審定。逾限不送審者,各該機關得予停止代理。試用及擬任人員依限送審並經銓敘審定者,自其實際到職或代理之日起算試用期間及任職年資,未依限送審而可…
  27. 考試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26-1條 …之限制。考試及格人員分發任用,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第一項規定期間內,機關出缺之職務,得依規定由現職人員代理。
  28. 考試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36條 各機關以契約定期聘用之專業或技術人員,其聘用另以法律定之。
  29.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 第4條 …分發機關,指銓敘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本法第三條第一項所稱定期依序,指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於下次該項考試放榜之日前,於正額錄取人員分配完畢後,配合用人機關任用需要,每二個月依增額錄取人員成績順序分配訓練。但分發機…
  30.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依考試公告與相關規定繳交報名費。未依前三項規定報名,或未於指定期限內繳交各種文件資料與報名費者,報名未完成,不得應考。但本細則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