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22條 法規: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類別:監察 › 院本部 › 院(處)務目 第22條 本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之三個月訴願決定期間,自訴願書收受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算。前項規定,於本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補送、補正時,準用之。訴願人於訴願決定期間續補具理由者,訴願決定期間自收受最後補具理由之次日起算。訴願人於延長決定期間後再補具理由者,訴願決定期間自收受補具理由之次日起算,不得逾二個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