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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法規類別: 監察 >> 院本部 >> 院(處)務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言詞辯論筆錄,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辯論之處所及年、月、日。
二、出席委員及承辦人員姓名。
三、訴願事件。
四、到場之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代表人、訴願代理人、輔佐人、原處分機關人員及其他經通知到場之人姓名。
五、辯論進行之要領。
以錄音、錄影等機器輔助記錄言詞辯論之進行者,其錄音、錄影等資料,應附於言詞辯論筆錄,並保存至該訴願事件確定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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