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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法規類別: 監察 >> 院本部 >> 院(處)務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訴願人或參加人依本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請求陳述意見,而無正當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得通知拒絕,或於決定理由中敘明。
訴願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訴願會)主任委員得指定委員偕同承辦人員,於指定處所聽取意見之陳述,並作成紀錄附訴願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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