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26條 法規: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類別:考試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26條 提起訴願因逾法定期間應為不受理之決定,而原處分顯屬遲法或不當者,受理訴願機關得於決定理由中指明應由原處分機關撤銷或變更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