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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院本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21條

受理訴願機關依訴願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認有留置文書或物件之必要時,應通知其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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