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發明審查規則 第8條 法規:著作發明審查規則 類別: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第8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考人之代表著作或發明應不予送審:一、逾試務機關指定期限繳交者。二、應檢具之文件資料不全。但依其情形得補正者,試務機關應通知應考人限期補正。參考著作或發明有前項情形者,不列入評分範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