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考人之代表著作或發明應不予送審:
一、逾試務機關指定期限繳交者。
二、應檢具之文件資料不全。
但依其情形得補正者,試務機關應通知應考人限期補正。
參考著作或發明有前項情形者,不列入評分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