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86條 法規:公務人員保障法 類別: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保障目 第五章 調處程序 第86條 保訓會進行調處時,應以書面通知復審人、再申訴人,或其代表人、代理人及有關機關,於指定期日到達指定處所行之。前項之代理人,應提出經特別委任之授權證明,始得參與調處。復審人、再申訴人,或其代表人、經特別委任之代理人及有關機關,無正當理由,於指定期日不到場者,視為調處不成立。但保訓會認為有成立調處之可能者,得另定調處期日。調處之過程及結果應製作紀錄,由參與調處之人員簽名;其拒絕簽名者,應記明其事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