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92條 法規:公務人員保障法 類別: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保障目 第六章 執行 第92條 原處分機關、服務機關於前條規定期限內未處理者,保訓會應檢具證據將違失人員移送監察院依法處理。但違失人員為薦任第九職等以下人員,由保訓會通知原處分機關或服務機關之上級機關依法處理。前項違失人員如為民意機關首長,由保訓會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違失事實。前項罰鍰,經通知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