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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0 / 200 頁- 司法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第27條 法院應於勞動調解委員任期屆滿前召開評鑑會議,決定是否續聘。
- 司法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第28條 …或其他人員辦理之。必要時並得邀請具有相關專業之學者專家參與。法院為評鑑時,得審酌下列各款情事:一、第八條各款情形及其他不得續聘或得予解任之事由。二、勞動調解期日出勤狀況。三、接受勞動專業研習、性別平權訓練、講習會、座談會…
- 司法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 第3條 …案後三日內登記完畢,其須經調查者,應即調查,除有特殊情形,經法院院長核准外,應於七日內調查完竣,並於調查完畢後三日內登記完畢。
- 司法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 第4條 法院登記處於登記前,應審查有無下列各款情形:一、事件不屬該登記處之法院管轄者。二、聲請登記事項不適於登記者。三、應提出之證明文件不完備者。四、所提出之財產目錄,其記載與證明文件不相符者。五、聲請不備其他法定要件者。
- 司法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 第6條 法院登記處為調查時,如命關係人以言詞陳述,應作成筆錄,記載下列事項,由為調查之人員簽名。一、調查之處所及年、月、日。二、調查人員之姓名。三、調查之事項及其結果。四、到場關係人、非訟代理人、輔佐人之姓名。五、調查之公開或不…
- 司法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 第11條 …記簿第某頁作成」字樣及作成年、月、日,由承辦登記人員簽名並蓋法院印。
- 司法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 第12條 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及其附屬文件之閱覽,應在法院內承辦登記人員前為之。閱覽人如有疑義,得請求承辦人員說明。
- 司法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 第13條 法院登記處應照法人登記簿或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之記載,另製副本一份,連同有關文件編卷歸檔。
- 司法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 第14條 聲請人提出之文件,於登記完畢後,除應由法院保管者外,應加蓋證物章,並記明案號,發還原提出人。
- 司法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9條 辦理法人登記,所備置法人登記簽名式或印鑑簿如附式二,由地方法院自行印製使用,簿面及上下頁連綴騎縫處,均蓋騎縫印。
- 司法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 第21條 …書內載明其名稱及件數。法人設置分事務所者,應向主事務所所在地法院登記處辦理登記,並附具非訟事件法第八十四條第二項所定之文件,並於聲請書內載明文件名稱及件數。其分事務所不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並應檢同登記簿謄本及前項所定…
- 司法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 第29條 …機關對於已成立之法人,撤銷其許可,或命令解散者,應即通知該管法院登記處,登記其事由。
- 司法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 第30條 法人之主事務所、分事務所,遷移至原法院管轄區域以外而為變更登記者,原法院登記處應記明其事由。前項情形,原法院應將原登記簿謄本或影本,移送於管轄法院。
- 司法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32條 法院登記處辦理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所備置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簽名式或印鑑簿如附式四,由地方法院自行印製使用,簿面及上下頁連綴騎縫處均蓋騎縫章。
- 司法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 第34條 聲請訂約登記,應同時提出夫及妻之簽名式或印鑑於法院。以後提出於法院之文書,應為同式之簽名或蓋印鑑章。前項印鑑,毀損、遺失或被盜,向法院聲請更換時,其原因應釋明之。
- 司法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 第37條 …居所變更後之戶籍謄本或影本各一份,向原住居所或新住居所之任一法院登記處為之。原住居所地之法院登記處接獲第一項之陳報後,應即將聲請登記有關之文件移送新住所地之法院登記處。新住居所地之法院登記處接獲第一項之陳報後,應即向原住…
- 司法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 第38條 新住居所地法院之登記人員,應將其辦妥登記之事項及日期,通知原登記法院。原登記法院應將登記於新住居所地登記簿之事由及日期,註明於登記簿,並將原登記註銷之。
- 司法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 第39條 法院登記處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二項為囑託登記時,應將囑託登記之文件及日期記載於夫妻財產契約登記簿。登記處為前項登記後,應將登記事項揭示於法院之公告處或網站。
- 立法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 第2條 院長、副院長之選舉,根據立法院組織法第五條之規定,須有立法委員總額三分之一出席,方得舉行。
- 司法懲戒法院辦案期限規則 第1條 本規則依懲戒法院組織法第二十六條準用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 司法懲戒法院辦案期限規則 第2條 懲戒法院辦案之期限,除法規另有規定外,適用本規則之規定。
- 司法懲戒法院辦案期限規則 第3條 懲戒法院對於結案平均日數及遲延案件件數,應注意避免超過管考基準;如發現有超過管考基準情形,應即自行查明原因,設法改進。
- 司法懲戒法院辦案期限規則 第4條 案件自收案之日起,逾下列期限尚未終結者,由懲戒法院研究考核科查明列冊,報請院長核閱後,以院長名義通知承辦法官及其審判長促請注意:一、懲戒法庭公務員懲戒案件,逾六個月。二、職務法庭法官及檢察官懲戒案件、職務案件,逾一年二個…
- 司法懲戒法院辦案期限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5條 …辦法官及其審判長核閱,並送請院長核定後,於翌月十五日前陳報司法院:一、懲戒法庭公務員懲戒案件,逾一年六個月。二、職務法庭檢察官及法官懲戒案件、職務案件,逾一年六個月。三、上訴案件,逾一年;其經行言詞辯論者,逾一年四個月。…
- 司法懲戒法院辦案期限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0條 視為不遲延案件,由懲戒法院列管,並應於視為不遲延案件月報表(如格式二),按案件收案之先後,依序編列。視為不遲延案件,應隨時注意其事由已否消滅;其已消滅者應即依法進行,儘速終結。視為不遲延案件,經院長核可後,應將原因發生日…
- 司法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調解委員日費旅費及報酬支給標準 第2條 法院支給民事調解委員(以下簡稱調解委員)日費、旅費及報酬,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標準辦理。
- 司法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調解委員日費旅費及報酬支給標準 第3條 …委員於調解期日到場之日費,每次依新臺幣五百元支給。同一日於同法院到場二次以上者,以一次計。
- 司法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調解委員日費旅費及報酬支給標準 第6條 …支給,不以調解成立者為限。報酬之數額逾新臺幣五千元者,應先經法院院長之核可。
- 司法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調解委員日費旅費及報酬支給標準 第8條 調解委員參加司法院或各級法院舉辦之調解業務講習會、研究會、座談會等會議,或應邀出席集會,受司法院、各級法院表揚者,得經聘任法院院長事前許可,準用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支領費用。
- 立法立法委員行使職權保護辦法 第5條 …措施:一、人身保護。二、住居所保護。三、服務處所保護。四、立法院議場、會議室及會館安全維護。前項保護措施,於保護事由消滅後,停止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