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調解委員日費旅費及報酬支給標準 第6條 法規: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調解委員日費旅費及報酬支給標準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6條 調解委員請求報酬之數額,依調解事件之性質,原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者,每人每件以新臺幣一千元為限;其他民事調解事件,每人每件以新臺幣七百元為限。但承辦法官得視事件之繁簡,於新臺幣五百元至八千元之範圍內增減之。前項報酬之支給,不以調解成立者為限。報酬之數額逾新臺幣五千元者,應先經法院院長之核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