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 第2條 法規: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 類別:立法 第2條 院長、副院長之選舉,根據立法院組織法第五條之規定,須有立法委員總額三分之一出席,方得舉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