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立法院會議,公開舉行,必要時得開秘密會議。行政院院長或各部、會首長,得請開秘密會議。除秘密會議外,立法院應透過電視、網路等媒體通路,全程轉播本院會議、委員會會議及黨團協商實況,並應全程錄影、錄音。秘密會議應予速記、錄音,不得公開。但經院會同意公開者,不在此限。有關透過電視轉播事項,編列預算交由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辦理,不受電波頻率不得租賃、借貸或轉讓之限制。議事轉播應逐步提供同步聽打或手語翻譯等無障礙資訊服務,以保障身心障礙者平等參與政治與公共生活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