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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立法院組織法

法規類別: 立法

法規章節: 第13條

立法院院長、副院長之任期至該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立法院院長綜理院務。
立法院院長因事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代理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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