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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立法院組織法

法規類別: 立法

法規章節: 第14條

立法院置秘書長一人,特任;副秘書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均由院長遴選報告院會後,提請任命之。
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副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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