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公報處掌理下列事項:一、關於本院會議及委員會會議之錄影錄音及轉播事項。二、關於本院會議及委員會會議之速記事項。三、關於公報編印及發行事項。四、關於各類文件之印刷事項。五、關於錄影錄音之複製及發行事項。六、其他有關公報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