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 第4條 法規: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法院登記處於登記前,應審查有無下列各款情形:一、事件不屬該登記處之法院管轄者。二、聲請登記事項不適於登記者。三、應提出之證明文件不完備者。四、所提出之財產目錄,其記載與證明文件不相符者。五、聲請不備其他法定要件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