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第28條 法規: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五章 勞動調解委員之考核 第28條 前二條之評鑑,由院長或其指定人員召集勞動專業法庭庭長、法官或其他人員辦理之。必要時並得邀請具有相關專業之學者專家參與。法院為評鑑時,得審酌下列各款情事:一、第八條各款情形及其他不得續聘或得予解任之事由。二、勞動調解期日出勤狀況。三、接受勞動專業研習、性別平權訓練、講習會、座談會之積極度。四、被陳情或評核之次數、內容及處理結果。五、執行職務之態度。六、勞動專業法庭之意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