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 第34條 法規: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三章 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 第34條 聲請訂約登記,應同時提出夫及妻之簽名式或印鑑於法院。以後提出於法院之文書,應為同式之簽名或蓋印鑑章。前項印鑑,毀損、遺失或被盜,向法院聲請更換時,其原因應釋明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