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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商標法 第56條 經過異議確定後之註冊商標,任何人不得就同一事實,以同一證據及同一理由,申請評定。
  2. 行政商標法 第104條 依本法申請註冊、加速審查、延展註冊、異動登記、異議、評定、廢止及其他各項程序,應繳申請費、註冊費、加速審查費、延展註冊費、登記費、異議費、評定費、廢止費等各項相關規費。前項收費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3. 行政商標法 第106條 …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受理而尚未處分之異議或評定案件,以註冊時及修正施行後之規定均為違法事由為限,始撤銷其註冊;其程序依修正施行後之規定辦理。但修正施行前已依法進行之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對本法中華…
  4. 行政專利法 第16條 …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者。六、現為或曾為該專利案之證人、鑑定人、異議人或舉發人者。專利審查人員有應迴避而不迴避之情事者,專利專責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撤銷其所為之處分後,另為適當之處分。
  5. 行政貿易處分案件聲明異議處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聲明異議之案件,以不服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以下簡稱貿易署)依本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二十七條之二第一項或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規定之處分者為限。
  6. 行政貿易處分案件聲明異議處理辦法 第3條 …定處分者,得於接到處分書後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貿易署聲明異議。前項異議書應載明下列事項,由異議人署名:一、異議人之姓名、住所,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住…
  7. 行政貿易處分案件聲明異議處理辦法 第4條 貿易署為處理出進口人聲明異議案件,應設貿易處分案件聲明異議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委會)予以審議。
  8. 行政貿易處分案件聲明異議處理辦法 第7條 審委會對於異議案件,應先為程序審查,其無第十二條予以駁回之情形者,再進而為實體審查。如遇法規變更,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以程序從新實體從舊為審查之基準。前項程序審查,發現程序不合而可補正者,應通知異議人於一定期限內補正。
  9. 行政貿易處分案件聲明異議處理辦法 第8條 審委會對於合於程序之異議案件,應送請原承辦單位限期答辯。異議案件如有必要,得實施調查或勘驗。
  10. 行政貿易處分案件聲明異議處理辦法 第11條 審委會得依職權或異議人之聲請,通知異議人或其代表人、代理人、原承辦單位或其他有關機關人員於開會時到場說明。依前項聽取說明後,主席應告知異議人或其代表人、代理人、原承辦單位或其他有關機關人員退席,並即進行審議作成決議。
  11. 行政貿易處分案件聲明異議處理辦法 第12條 異議案件之程序,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駁回:一、異議書不合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或經通知限期補正而不為補正。二、非因不可抗力因素逾越規定期間聲明異議。三、異議人不適格。四、不屬第二條異議範圍。五、異議標的已不存在。六、對…
  12. 行政貿易處分案件聲明異議處理辦法 第13條 異議案件經審委會會議審查結果,認異議無理由者,應予駁回;認異議有理由者,應於異議人聲明不服之範圍內撤銷或變更原處分。異議理由雖屬不當,而依其他理由認為原處分確屬違法或不當者,仍應以異議為有理由。
  13. 行政貿易處分案件聲明異議處理辦法 第14條 貿易署自收受異議書之次日起,應於二十日內由審委會審定之,並應於七日內將審定結果通知異議人。前項審定期間之計算,其異議書須待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
  14. 行政貿易處分案件聲明異議處理辦法 第15條 異議逾前條期限不為審定者,異議人得逕依訴願法規定向經濟部提起訴願。貿易署對異議案件雖逾前條期限而為審定者,其審定仍屬有效。
  15. 行政貿易處分案件聲明異議處理辦法 第16條 …其決議製作審定書原本,送請機關長官依其權責判行後作成正本送達異議人。審定書正本內容與原本不符者,得更正之。
  16. 行政貿易處分案件聲明異議處理辦法 第17條 審委會派員或囑託其他有關機關送達異議文書者,應由執行送達人作成送達證書;交付郵務機構送達者,應使用異議文書郵務送達證書。異議文書之送達,除前項規定外,依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規定為之。
  17. 行政貿易處分案件聲明異議處理辦法 第18條 異議審定經上級機關決定及行政法院判決撤銷者,原承辦單位應分析檢討供業務改進參考。
  18. 行政裝運前檢驗監督管理辦法 第18條 …避。但當事人一方知悉共同調解人對調解案件有利害關係,而未提出異議者,不在此限。共同調解人拒絕或無法進行調解工作時,貿易署應更換人選。
  19. 行政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第17條 …管團體受損害時,參與決議之董事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經表示異議之董事,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可證者,免其責任。
  20. 行政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第20條 …決通知申訴之會員,並由董事會予以執行。但申訴之會員或董事會有異議時,得提請會員大會議決之。
  21. 行政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第25條 利用人對於集管團體訂定之使用報酬率有異議時,得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申請審議;申請時,並應備具書面理由及相關資料。著作權專責機關受理前項之申請後,應於著作權專責機關之網站公布;其他相同利用情形之利用人,得備具書面理由及相關資料…
  22. 行政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第34條 …定向集管團體提出給付或向法院提存,並得同時向集管團體聲明保留異議。
  23. 行政商標法施行細則 第5條 …限。前項委任,得就現在或未來一件或多件商標之申請註冊、異動、異議、評定、廢止及其他相關程序為之。代理人權限之變更,非以書面通知商標專責機關,對商標專責機關不生效力。代理人送達處所變更,應以書面通知商標專責機關。
  24. 行政商標法施行細則 第42條 異議之事實及理由不明確或不完備者,商標專責機關得通知異議人限期補正。異議人於商標註冊公告日後三個月內,得變更或追加其主張之事實及理由。
  25. 行政商標法施行細則 第43條 商標權人或異議人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答辯或陳述意見者,其答辯書或陳述意見書如有附屬文件,副本亦應附具該文件。
  26. 行政商標法施行細則 第44條 於商標權經核准分割公告後,對分割前註冊商標提出異議者,商標專責機關應通知異議人,限期指定被異議之商標,分別檢附相關申請文件,並按指定被異議商標之件數,重新核計應繳納之規費;規費不足者,應為補繳;有溢繳者,異議人得檢據辦理…
  27. 行政商標法施行細則 第45條 於異議處分前,被異議之商標權經核准分割者,商標專責機關應通知異議人,限期聲明就分割後之各別商標續行異議;屆期未聲明者,以全部續行異議論。
  28. 行政商標規費收費標準 第5條 …數,每件新臺幣二千元。三、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於異議、評定或廢止案件處分前申請分割者,依前款規定核計後,加收新臺幣二千元。
  29. 行政商標規費收費標準 第6條 …臺幣二千元。七、申請質權消滅登記,每件新臺幣一千元。八、申請異議,每類新臺幣四千元。九、申請評定,每類新臺幣七千元。十、申請廢止,每類新臺幣七千元。十一、申請參加異議、評定或廢止,每件新臺幣二千元。十二、申請發給各種證明…
  30. 行政專利法施行細則 第89-1條 …獎之專利案。四、經提起行政救濟之舉發案。五、經提起行政救濟之異議案。六、其他經專利專責機關認定具重要歷史意義之技術發展、經濟價值或重大訴訟之專利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