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施行細則 第5條 法規:商標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相關法規 商標法母法 第一章 總則 第5條 委任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載明代理之權限。前項委任,得就現在或未來一件或多件商標之申請註冊、異動、異議、評定、廢止及其他相關程序為之。代理人權限之變更,非以書面通知商標專責機關,對商標專責機關不生效力。代理人送達處所變更,應以書面通知商標專責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