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5條申請延展商標權期間,商標權人應備具申請書,就註冊商標指定之商品或服務之全部或一部為之。對商標權存續有利害關係之人,亦得載…
- 第36條申請分割商標權,準用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並應按分割件數檢送分割申請書副本。商標權經核准分割者,商標專責機關應就…
- 第37條申請變更或更正商標註冊事項,準用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
- 第38條申請商標授權登記者,應由商標權人或被授權人備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一、商標權人及被授權人之姓名或名稱、住居所或營業所、…
- 第39條申請商標權之移轉登記者,應由商標權之繼受人備具申請書,並檢附移轉契約或其他移轉證明文件,載明下列事項:一、權利繼受人之姓…
- 第40條申請商標權之質權設定、移轉或消滅登記者,應由商標權人或質權人備具申請書,並依其登記事項檢附下列文件:一、設定登記者,其質…
- 第41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商標權人得備具申請書並敘明理由,申請換發或補發商標註冊證:一、註冊證記載事項異動。二、註冊證陳舊或毀損。…
- 第42條異議之事實及理由不明確或不完備者,商標專責機關得通知異議人限期補正。異議人於商標註冊公告日後三個月內,得變更或追加其主張…
- 第43條商標權人或異議人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答辯或陳述意見者,其答辯書或陳述意見書如有附屬文件,副本亦應附具該文件。
- 第44條於商標權經核准分割公告後,對分割前註冊商標提出異議者,商標專責機關應通知異議人,限期指定被異議之商標,分別檢附相關申請文…
- 第46條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四十三條至前條規定,於評定及廢止案件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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