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第17條 法規: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第三章 組織 第17條 董事會執行業務,應依法令、章程及會員大會之決議。董事會之決議違反前項規定,致集管團體受損害時,參與決議之董事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經表示異議之董事,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可證者,免其責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