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條每業務年度終了,董事會應編造下列表冊,於會員大會開會三十日前交監察人查核:一、業務報告書。二、資產負債表。三、財產目錄。四、收支決算表。前項之表冊及監察人之查核報告書,應於會員大會開會十日前,備置於集管團體之主事務所,會員得隨時自行或偕同其所委託之律師或會計師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