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監察人執行下列職務:一、自行或委託律師、會計師調查集管團體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簿冊文件。二、自行或委託會計師查核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所編造之各項表冊,並將調查結果報告於會員大會。監察人因怠忽職務,致集管團體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監察人不得兼任集管團體之董事、申訴委員或工作人員。